《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 - 2002)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資源化利用,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結合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項目和標準值。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執行本標準。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和醫院污水,應達到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相關行業的國家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的相應規定限值及地方總量控制的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2年12月2日批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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