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GB4914-85)
本標準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對環境的污染而制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海域從事海洋石油開發的一切
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操作者)和個人。
1 標準的分級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的含油污水,系指采油平臺上經過處理后從固定排污口排放的采油工藝污水。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分為兩級。
一級:適用于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北部灣,國家劃定的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濱風景游覽區和其他距岸10海里以內的海域。
二級:適用于一級標準適用范圍以外的海域。
2 標準值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的排放標準最高容許濃度應符合表1規定。
mg/L
項目 |
級別 |
月平均值 |
一次容許值 |
石油類 |
一級 |
30 |
45 |
石油類 |
二級 |
||
50 |
75 |
采油工藝污水應回注地層,減少污水排放量
位于潮間帶的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按GB3550-83《石油開發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3 標準的實施與監測
3.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開始建設的采油平臺,立即執行本標準。現有的采油平臺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二級標準值,一年以后則按本標準規定執行。
3.2 對于采油平臺應在工藝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采樣點,由海洋石油企業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日常監測。
3.3 本標準的監測分析方法按《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分析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提出。
本標準由《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編制組負責起草。
本標準委托國家海洋局、石油工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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